参数2
流程1
指令3
费用1
周期4
需要办理以下认证可以随时找我 :出口英国:英国代表,英国MHRA注册,UKCA认证,英国自由销售证书
欧盟公告机构,例如TUV南德/TUV莱茵/SGS/BSI/KIWA/ DNV等公告机构,现在对于新申请CE认证的企业以及已申请过CE认证要进行监督的企业有提出要求,要求企业必须提供第四版评估报告。之前的第三版报告现在已不可用。
制造商应该对第四版进行差距分析,从而:
1)对QMS(质量管理体系)的流程进行影响分析;
2)对CER(现有评价报告)进行差距分析;
3)对实际更新准备过渡计划(过渡计划应考虑与产品相关风险及证书到期日)。
如何更新CER
-上市后监督信息(PMS & PMCF)
-当前技术水平 (State of the art)
第四版评估报告对于第三版而言,变化非常多,更详细,要求更高:
例如对于撰写报告人员有资质要求,必须要有器械行业的法规经验;
对于评估报告的目的有更明确的描述;
对于文献收集要有数据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对于评估器械和比对器械的等效有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对于器械的性和性能表述;
强调了评估、售后监督和售后评估的关系等等要求,
我公司办理产品出口欧盟、美国、中东南美等的各种认证:
TUV莱茵,TUV南德等CE认证(MDD/MDR法规),CE技术文件编订, CE第四版评价(MEDDEV 2.7.1 Rev 4)编写,欧盟授权代表,欧盟自由销售证书,ISO13485:二016,器械单一审核程序(MDSAP)审核、美国FDA注册(含FDA510K申请),FDA美国代理人服务/ FDA QSR820验厂及整改,FDA警告信应对&RED LIST REMOVAL/QSR820体系/OTC验厂及整改,英国BRC认证咨询,BSCI验厂;口罩NELNSON(尼尔森)检测:(EN 14683检测、BFE检测,VFE检测、PFE检测)、手术衣EN13795测试、防护服type5/6 (PPE认证咨询(89/686/EC个人防护指令)
针对MEDDEV2.7.1 Rev 4,FDASUNGO机构将基于目前申请企业的现状,依据相关要求,编制能够符合发证机构发证公司的全英文评估报告。
1、协助建立评价程序;
2、建立评价方案;
3、寻找等同产品,进行等同分析;
4、搜索文献及其他数据;
5、数据分析;
6、完成评价报告;
7、全英文评估报告;
8、认证机构审核通过。
对于生产商的一些建议:
1.相比于第三版,第四版给予了更多的指南,生产商应从中考虑问题力求评估文件完整性和科学性。
2.生产商应关注第四版相比与第三版的差,使评估文件符合新法规的要求。
3.生产商除了关注CE相关法规外,也应关注本国和其他拟出口的评估要求。随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CE以及FDA法规当局的沟通利益密切,可以看出局的评估指南,对于CE的评估指南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4.生产商应将评估程序纳入质量体系,并应综合考虑拟销售的相关试验/评估的法规要求。
我公司办理产品出口欧盟、美国、中东南美等的各种认证:
TUV莱茵,TUV南德等CE认证(MDD/MDR法规),CE技术文件编订, CE第四版评价(MEDDEV 2.7.1 Rev 4)编写,欧盟授权代表,欧盟自由销售证书,ISO13485:二016,器械单一审核程序(MDSAP)审核、美国FDA注册(含FDA510K申请),FDA美国代理人服务/ FDA QSR820验厂及整改,FDA警告信应对&RED LIST REMOVAL/QSR820体系/OTC验厂及整改,英国BRC认证咨询,BSCI验厂;口罩NELNSON(尼尔森)检测:(EN 14683检测、BFE检测,VFE检测、PFE检测)、手术衣EN13795测试、防护服type5/6 (PPE认证咨询(89/686/EC个人防护指令)。
Q:MDR涵盖哪些产品?
A:MDR包含了MDD及AIMDD涵盖的所有产品。新法规扩大了应用范围,覆盖一些非用途的产品,如美瞳、面部填充或、、皮肤改善和美容等产品。具体可参阅MDR中的Annex XVI。
Q:产品分类是否有变化?
A:MDR对于产品的分类规则有一些变化,应用范围比MDD和AIMDD的范围更广。具体可参阅MDR中的Annex VIII。
Q:IIb类植入式器械的符合性评估程序是否有变化?
A:IIb类植入式器械需要有特定产品证书(product specific certificates)——具体内容可参见器械法规MDR Annex IX或Annex X 。此证书上需要显示产品的UDI。此类产品在欧盟上市前,如证书信息有变更,必须通过公告机构的审核。
Q:IIb类植入式器械的技术文档评估可以按照通用产品组中抽样原则进行嘛?
A:MDR指出IIb类植入式器械需要通过详细的技术文档审核,类似于MDD中III类产品的技术文件要求。因此抽样的方案是不可行的。
1Q:III类产品的5年换证审核是由欧盟会审核,还是由发证的公告机构审核?
A:如果产品没有实质性的变化,5年的换证审核不需要由欧盟会审核。如产品有重大变更,则需要欧盟会的介入。
Q:MDR涵盖的产品是否可以申请自我声明?
A:MDR中对于I类(非测量、非、非重复使用的产品)可以使用自我声明。
Q:MDR对动物源性器械的影响以及法规的要求?
A:Rule 18的描述中增加了使用人源细胞或组织的器械。然而,除了包括UDI、PMS、评价等附加要求外,评价使用动物源组织的产品的方式不会有变化。
Q:对于立产品包装以及多个产品的包装, UDI是否都适用?
A:如果是立包装的产品,在每个产品的包装上都需要有UDI。对于多个产品的包装,(例如,一盒手套),只要求外包装显示UDI。具体请参阅法规Article 27和 Annex VI。
Q:新的UDI要求是否与现行的美国FDA的UDI要求一致?
A:MDR与美国FDA对于UDI的要求是存在一定差异的。但是也有许多相似点。具体可参见法规Annex VI关于UDI的要求。
我公司办理产品出口欧盟、美国、中东南美等的各种认证:
TUV莱茵,TUV南德等CE认证(MDD/MDR法规),CE技术文件编订, CE第四版评价(MEDDEV 2.7.1 Rev 4)编写,欧盟授权代表,欧盟自由销售证书,ISO13485:二016,器械单一审核程序(MDSAP)审核、美国FDA注册(含FDA510K申请),FDA美国代理人服务/ FDA QSR820验厂及整改,FDA警告信应对&RED LIST REMOVAL/QSR820体系/OTC验厂及整改,英国BRC认证咨询,BSCI验厂;口罩NELNSON(尼尔森)检测:(EN 14683检测、BFE检测,VFE检测、PFE检测)、手术衣EN13795测试、防护服type5/6 (PPE认证咨询(89/686/EC个人防护指令)。
Q:MDR何时生效?
A:2019年5月5日,欧盟正式发布了欧盟器械法规(MDR)。2019年5月25日,MDR正式生效。
器械指令MDD(93/42/EEC)和有源植入类器械指令AIMDD(90/385/EEC)被器械法规MDR(EU 2019/745)取代,法规过渡期为3年。
制造商应在过渡期内更新技术文件和流程以满足法规要求。具体可以参阅法规Article 120中若干过渡条款的要求。
Q:MDR的新要求是否可以延后执行?
A:不可以, MDR覆盖的所有产品都必须满足新法规的要求。过渡期结束后,不符合MDR要求的产品不可在欧盟上市。
Q:证书未在过渡期结束前签发怎么办?
A:对于持有符合MDD或AIMDD的CE证书的制造商,将有3年的过渡期来满足MDR的要求。
在过渡期按照MDD和AIMDD签发的CE证书,在正式生效日期(2020年5月26日)后将继续有效,但有效期多不能**过4年。而在过渡期结束后的证书有效性取决于法规Article 120 clause 3所述规定。
如果您符合MDD的CE证书在过渡期内失效,且又未在过渡期内取得符合MDR的CE证书。那么你的产品必须从欧盟市场退出,直到产品获得符合MDR的CE证书才可重新上市。
Q:公告机构何时开始按照MDR进行符合性评审?
A:所有公告机构需要获得欧盟主管当局的认可后,才能按照MDR进行审核。
Q:.对于QMS是否符合MDR的要求,有具体的截止日期嘛?
A:无论是已满足器械指令(MDD)要求的器械,还是未满足MDD的器械,按照器械法规(MDR)认证都需要符合MDR的要求。
MDR要求制造商能够展现出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因此,要满足MDR的认证要求,您必须按照法规Article 120的要求,在过渡期内建立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Q:新MDR对分包方(contract manufacturers)有什么影响?
A:如果分包方要为他们所服务的制造商承担责任,那么他们必须遵守法规要求。
如果分包方不需要为他们所服务的制造商承担责任,那么他们仅需代表制造商接受审核,包括飞行检查。
器械CE欧盟授权代表
为了更好地保护欧盟的消费者和环境,欧盟的法律要求,为了实现产品的可追溯性 (traceability),制造商投放到欧盟市场的加贴了CE标志的产品必须标有制造商的名称和联络地址;如果制造商来自欧洲经济区EEA(包括EU与EFTA)以外的,其产品必须同时标有制造商和制造商的欧盟授权代表的名称和联络地址。
为了提高整体的市场监督效率,欧盟会将负责检查市场监督效率,并要求所有成员国都应满足低法律要求,加强合作和交流。此外,欧盟会将和海关合作,并与相关利益方(制造商、欧盟授权代表、进口商、分销商)开展合作,建立产品追溯系统。欧盟会先关注高风险领域,比如:器械。
为什么欧盟授权代表(欧盟授权代理)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 不同于产品的进口商或销售商 ?
欧盟授权代表(欧盟授权代理)是非欧盟厂家在欧盟+EFTA共30个成员国境内处理有关CE事宜的授权代表。代表厂家与欧洲的和机构打交道。好像你要在法庭里面需要一个律师一样。欧盟授权代表(欧盟授权代理)通常不会涉及一般应由进口商或销售商做的有关产品的销售业务。许多进口商或销售商擅长于市场和营销,但未必熟悉或愿意涉及复杂的CE及法律问题。
产品的制造商必须要把欧盟授权代表(欧盟授权代理)的名称、地址等信息印刷在销售到欧盟市场的产品的包装或标签上面,以便欧洲30国的和机构能直接与欧盟授权代表(欧盟授权代理)联系。
根据欧盟法律要求: 一个非欧盟厂家在欧洲30国境内只能有一个欧盟授权代表(欧盟授权代理), 但却可以有许多分销商或销售代理。 如果产品在欧洲30国市场出现问题,所有欧洲30国的和机构直接与欧盟授权代表(欧盟授权代理)联系。因而不可把欧盟授权代表(欧盟授权代理)和众多的销售商混为一谈 。
销售商的主要工作是在产品的销售或市场上面,而不会是在处理您的CE事务上面。而我们及时追踪新的欧盟法规,为您符合欧盟法规保驾**。
如果CE监督/主管当局对因产品的销售系统而引起的严重事故质询/询问, 我们作为您的欧盟授权代表(欧盟授权代理)将始终的维护您的利益。
您愿意由不参与经销活动的、中立的伟康公司在欧盟境内保存您的技术文件呢?还是由有朝一日可能会成为你的竞争对手的、欧盟境内的销售商**来保管?
如果您将来在欧洲30国境内有许多家销售商,但欧盟法律只允许您有一个欧盟授权代表(欧盟授权代理),您愿意委任其中一家为您的欧盟授权代表(欧盟授权代理),而得罪所有其它的许多家销售商吗?
为了长远利益,绝大部分多数厂家都愿意选择的、不参与经销活动的、中立的欧盟授权代表(欧盟授权代理)公司。
我公司办理:2022年已经获得30多个K号(产品主要有电动轮椅/手动轮椅/电动代步车/口罩/手术衣/隔离衣/手套等等)
http://sungofda.cn.b2b16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