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期4周
国家瑞士
有效期1年
费用来电面议
认证项目瑞士代表
如果制造商不在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内,同时又没有在2021年5月26日之前欧盟授权代表的制造商,应在2021年5月26日或者进行瑞士器械贸易时瑞士代表。
近因为瑞士推出了新规,MedDO,基于MDR法规要求对器械的定义、上市要求、产品分类,经济运营商的义务及器械方式等做出了详细规定。
除此之外,制造商需要瑞士代表,但是不需要进行器械注册。总结如下: 1) 编制技术文件和 DOC;
2) 提供 MDR/IVDR 的 CE 证书(非自我宣告产品适用);
3) 瑞士代表,并将 1)和 2)文件提交瑞代;
4) 标签/说明书/外包装/器械伴随文件等加贴瑞代信息;
5) 产品出口以及上市后管理。
如果制造商不在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内,同时又没有在2021年5月26日之前欧盟授权代表的制造商,应在2021年5月26日或者进行瑞士器械贸易时瑞士代表。
在2021年5月26日之前,非欧盟向瑞士出口器械时,需要欧盟授权代表可以满足要求。
但是从2021年5月26日之后,出口瑞士需要单瑞士代表(CH-REP)。
PART1什么是瑞士代表?
瑞士代表的定义:任何在瑞士境内成立的自然人或法人已收到并接受位于瑞士的制造商的书面授权,以代表制造商其在器械条例下的义务的特定任务采取行动。
为了能够履行必要的职责,瑞士代表应其法规负责人PRRC。同时瑞士代表应确保具备充分的知识以应对器械上市前和上市后的各项工作
另外,按照瑞士法规要求,瑞士代表也需要在对瑞士的器械贸易发生后的三个月内完成其CHRN的注册。
协助判定产品分类
1) I类器械:通常是指不接触人体或只接触完整皮肤的器械。
2) I-m(测量)器械:带有测量功能的I类器械。
3) I-s()器械:终以形式出现在市场上的I类器械。
4) IIa类器械:风险等级较一类器械高,一般是指暂时使用的侵入器械等,有能量交换或测量的有源器械。
5) IIb类器械:风险等级较高,一般指会对人体有潜在风险或者是长时间使用。
6) III类器械:风险等级,一般用于人体循环系统或大脑。
补充:瑞士立后,目前的法规在器械上更趋近于欧盟的MDR法规,而在体外诊断器械上的要求更趋近于IVDD法规的要求。。
已根据 2001年10月17日《器械条例》第 6 条第 2 款在欧盟或欧洲经济区主管当局完成了体外诊断器械备案的不必另外在 Swissmedic备案。
PART2合格评定
从上一部分可以了解到,IVD目前的合格评定模式参照IVDD执行。这意味着:
1) 按照IVDD指令附录II进行分类,确定器械的类别;
2) 按照器械分类结果确定合格评定模式,是可以自我宣告还是需要公告机构参与;
3) 按照不同模式提供符合性声明或者机构的符合性证书。
PART3瑞士代表和器械注册
按照瑞士法规的规定,IVD产品目前尚未强制要求瑞士代表。如果制造商已经了欧盟代表并且已经在所有的主管当局完成了注册,那么不需要在瑞士进行单的注册。
同时我们注意到在Swiss Medic网站,链接了MDCG关于IVDR的相关分类指南,预计很快瑞士会与IVDR更接近的针对IVD器械相关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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