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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沙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SUNGO是欧盟授权代表,从事FDA验厂、欧盟自由销售证书、医疗器械单一体系审核MDSAP、CE第四版临床评价报告、MDRCE认证、CE MDR认证、CE技术文件、EU 2017/745认证、MDEL注册、MDR、CE认证等服务。

    可以做MDR CE认证-需要什么材料
    • 可以做MDR CE认证-需要什么材料

    可以做MDR CE认证-需要什么材料

    更新时间:2024-06-16   浏览数:169
    所属行业:咨询 管理咨询
    发货地址:上海市金山区石化街道  
    产品数量:9999.0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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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公司专业办理医疗产品出口欧盟、美国、中东南美等国家的各种认证:
    TUV莱茵,TUV南德,SGSCE认证,全套CE技术文件编订, CE第四版临床评价(MEDDEV 2.7.1 Rev 4)编写,欧盟授权代表,欧盟自由销售证书,ISO13485:016,医疗器械单一审核程序(MDSAP)审核、美国FDA注册(含FDA510K申请), FDA QSR820验厂辅导及整改,FDA警告信应对&RED LIST REMOVAL/QSR820体系辅导/OTC验厂辅导及整改,英国BRC认证咨询,BSCI验厂辅导;口罩NELNSON(尼尔森)检测:(EN 14683检测、BFE检测,VFE检测、PFE检测)、手术衣EN13795测试、防护服type5/6 (PPE认证咨询(89/686/EC个人防护指令辅导)。

    较新*常见欧盟MDR解答

    1.MDR何时生效?

    2017年5月5日,欧盟官方正式发布了欧盟医疗器械法规(MDR)。2017年5月25日,MDR正式生效。

    医疗器械指令MDD(93/42/EEC)和有源植入类医疗器械指令AIMDD(90/385/EEC)被医疗器械法规MDR(EU 2017/745)取代,法规过渡期为3年。

    制造商应在过渡期内更新技术文件和流程以满足法规要求。具体可以参阅法规Article 120中若干过渡条款的要求。

    2.MDR的新要求是否可以延后执行? 

    不可以, MDR覆盖的所有产品都必须满足新法规的要求。过渡期结束后,不符合MDR要求的产品不可在欧盟上市。

    3.证书未在过渡期结束前签发怎么办?

    对于持有符合MDD或AIMDD的CE证书的制造商,将有3年的过渡期来满足MDR的要求。

    4.在过渡期按照MDD和AIMDD签发的CE证书,在正式生效日期(2020年5月26日)后将继续有效,但有效期较多不能**过4年。而在过渡期结束后的证书有效性取决于法规Article 120 clause 3所述规定。

    如果您符合MDD的CE证书在过渡期内失效,且又未在过渡期内取得符合MDR的CE证书。那么你的产品必须从欧盟市场退出,直到产品获得符合MDR的CE证书才可重新上市。

    5.公告机构何时开始按照MDR进行符合性评审?

    所有公告机构需要获得欧盟主管当局的认可后,才能按照MDR进行审核。

    6.对于QMS是否符合MDR的要求,有具体的截止日期嘛?

    无论是已满足医疗器械指令(MDD)要求的医疗器械,还是未满足MDD的医疗器械,按照医疗器械法规(MDR)认证都需要符合MDR的要求。

    MDR要求制造商能够展现出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因此,要满足MDR的认证要求,您必须按照法规Article 120的要求,在过渡期内建立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7.新MDR对分包方(contract manufacturers)有什么影响?

    如果分包方要为他们所服务的制造商承担责任,那么他们必须*遵守法规要求。

    如果分包方不需要为他们所服务的制造商承担责任,那么他们仅需代表制造商接受审核,包括飞行检查。

    8.MDR涵盖哪些产品?

    MDR包含了MDD及AIMDD涵盖的所有产品。新法规扩大了应用范围,覆盖一些非医疗用途的产品,如美瞳、面部填充或注射、**、皮肤改善和美容等产品。具体可参阅MDR中的Annex XVI。

    9.产品分类是否有变化?

    MDR对于产品的分类规则有一些变化,应用范围比MDD和AIMDD的范围更广。具体可参阅MDR中的Annex VIII。

    10.IIb类植入式医疗器械的符合性评估程序是否有变化?

    IIb类植入式医疗器械需要有特定产品证书(product specific certificates)——具体内容可参见医疗器械法规MDR Annex IX或Annex X 。此证书上需要显示产品的UDI。此类产品在欧盟上市前,如证书信息有变更,必须通过公告机构的审核。

    11.IIb类植入式医疗器械的技术文档评估可以按照通用产品组中抽样原则进行嘛?

    MDR指出IIb类植入式医疗器械需要通过详细的技术文档审核,类似于MDD中III类产品的技术文件要求。因此抽样的方案是不可行的。

    12.III类产品的5年换证审核是由欧盟**审核,还是由发证的公告机构审核?

    如果产品没有实质性的变化,5年的换证审核不需要由欧盟**审核。如产品有重大变更,则需要欧盟**的介入。

    13.MDR涵盖的产品是否可以申请自我声明?

    MDR中对于I类(非测量、非灭菌、非重复使用的产品)可以使用自我声明。

    14.对于I类可重复使用的产品,需要提供什么样的文件以证明产品的清洁?

    除了产品的清洁说明书和相关确认文件,公告机构的审核还包括其他方面,如消毒、灭菌、保养和功能测试。更多信息,可参见MDRArticle 52 。

    15.对照器械(equivalent device)是否需要进行ISO 10993测试?

    有可能。从生物学角度来看,这取决于此器械和对照器械实质等同的程度。此外还需注意的是,MDR有与器械生物*性相关的、独立的*和性能要求,此要求也可能需要器械按照ISO 10993进行测试。

    16.定期*性更新报告(PSUR)是否会纳入临床评价报告(CER)?

    MDR要求临床评价需要根据上市后监督(PMS)的数据定期更新。但是,将定期*性更新报告(PSUR)纳入临床评价报告(CER)并非强制。应使用定期*性更新报告(PSUR)所基于的上市后监督(PMS)数据来更新临床评价报告(CER)。

    17.MDR对药械组合产品的要求是否有变化?

    理论上来说,除了产品本身需要额外的审查程序,MDR对药械组合产品的符合性评审要求没有变化。MDR中关于UDI、PMS、临床评价等附加要求也适用于这些产品。然而,“行为责任”(liable to act)一词已经从Rule 14中删除,因此可能会有更多的产品需要药品咨询。

    18.MDR对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的影响以及法规的要求?

    Rule 18的描述中增加了使用人源细胞或组织的器械。然而,除了包括UDI、PMS、临床评价等附加要求外,评价使用动物源组织的产品的方式不会有变化。

    19. 对于独立产品包装以及多个产品的包装, UDI是否都适用?

    如果是独立包装的产品,在每个产品的包装上都需要有UDI。对于多个产品的包装,(例如,一盒外科手套),只要求外包装显示UDI。具体请参阅法规Article 27和 Annex VI。

    20.新的UDI要求是否与现行的美国FDA的UDI要求一致?

    MDR与美国FDA对于UDI的要求是存在一定差异的。但是也有许多相似点。具体可参见法规Annex VI关于UDI的要求。



    MDR新法规变化

    1)扩大了应用范围

    2)提出了新的概念和器械的定义

    3)细化了医疗器械的分类

    4)完善了器械的通用*和性能要求

    5)加强对技术文件的要求

    6)加强器械上市后的监管

    7)完善临床评价相关要求

    事故对于患者意味着伤害,对于企业的生存也具有巨大的破坏力。因此,临床评估的设计和临床数据的收集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然而在实践中,许多制造商不清楚什么是欧盟法规所要求的临床评估,什么样的临床数据能满足欧盟的法规要求。

    欧盟第四版临床评价(MEDDEV 2.7.1 Rev 4)指南主要变化

    a)临床报告更新的频率

    b)报告编写人和评价人的资质

    c)评价报告需要有明确的可测量的目标

    d)确定技术发展水平

    e)数据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f)比对器械

    g)比对器械的数据获得

    h)什么时候需要临床试验

    i)风险-收益

    j)售后监督和售后临床跟踪

    8)提出Eudamed数据库的建立和使用

    9)提出器械的可追溯性(UDI)

    10)对NB提出严格的要求

    SUNGO 公司从2017年年初开展临床评估业务以来,为国内近两百家医疗器械企业提供了临床评估报告编撰服务,其中包括很多国内**的大型医疗器械企业。第四版欧盟临床评估指南的发布,的确给企业带来了不小的挑战,此文对主要变化进行了梳理。

    主要变化之一:临床报告更新的频率

    按照新版临床报告指南的要求,对于高风险或者新设备,应每年更新;对于低风险的设备,每2-5年更新。对于如何确定更新的额频率需要有定义。对于任何风险类别的器械,如果从PMS收集到的信息影响到评价或者结论,CER需要进行更新。

    主要变化之二:报告编写人和评价人的资质

    按照新版临床报告指南的要求,对于临床报告的编写人提出了资质要求。包括需要有相关专业的高等教育学位以及至少五年的专业经历,或者十年的专业工作经历,如果学位不够的话。如果不能满足要求,需要对其资质进行判定和说明。

    主要变化之三:评价报告需要有明确的可测量的目标

    第四版临床评估指南对于临床评估报告的目的有更明确的描述,需要与器械的*性、性能以及风险-收益平衡进行更加清晰和详细的描述,在指南的第7部分和附件5中有详细的描述。

    主要变化之四:确定技术发展水平

    第四版临床评估指南对于设备的技术发展水平和处理方式的建立和文件化,提供了更加详细的描述。这包括确定设备的*性和性能,以及被宣称的比对器械,行业的基准器械,或者其他的类似器械;需要包括风险和收益的分析。

    主要变化之五:数据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四版临床评估指南非常强调数据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包括从统计学考虑。这贯穿于整个指南文件规定的阶段,包括影响数据完整性的因素,数据的客观性和权重,文件搜集的方法,数据的评估和权重,数据是否阐述了符合性的分析。

    主要变化之六:比对器械

    第四版临床评估指南对于评估器械和比对器械的等效有了更加详细的规定,特别强调对于比对器械的数据的可获得性。需要从临床数据、技术参数、生物性能三个方面逐一比对,确保所有比对的内容不存在差异。

    主要变化之七:比对器械的数据获得

    第四版临床评估指南要求公告机构对于企业是否能够获得比对器械的数据进行挑战,这个被认为是法规的一个转折点,这要求制造商需要有一个被允许接触竞争对手的器械数据的协议。

    主要变化之八:什么时候需要临床试验

    第四版临床评估指南附件2详细描述了器械的风险以及制造商怎么决定是否具备了充分的临床证据。

    主要变化之九:风险-收益

    附件7提供了详细的指南,对于器械的*性和性能表述;

    附件7.2 讨论了风险和收益分析,包括对于风险和收益的量的评估,以及总体评价。交付后的数据价值,以及可能会影响统计有效性行的因素等。

    主要变化之十:售后监督和售后临床跟踪

    第四版指南强调了临床评估、售后监督和售后临床评估的关系。附录12强调了公告机构需要确认PMCF被很好的策划了,以及依据所收到的数据来描述其满足C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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